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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同意成立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生育保险专业委员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0 13:34:00    

关于征集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生育保险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公告

致社会各界:

为加强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深化“三医”联动改革,不断创新和完善我国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管理及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撑健康中国建设,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成立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生育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目前专委会筹备工作已就绪,现对社会各界征集会员,有关事项如下:

一、会员征集范围

(一)单位会员:

1.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2.各级民政部门、统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3.各省(区、市)医保研究会及所属相关专委会;

4.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5.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

6.与医疗保障相关的商业保险公司、银行金融机构;

7.与生育健康和保障相关的企业;

8.其他相关单位。

(二)个人会员:

1.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2.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统计、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等部门有关个人;

3.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4.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5.商业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等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6.“三医领域”相关企业负责人;

7.与生育健康和保障相关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等;

8.医保相关领域专业研究人员。

二、会员申请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拥护专委会的章程,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

(三)在生育保险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工作成效;

(四)个人会员需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备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行政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状况良好。

三、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享有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专题调研等活动;

3.优先接受本专委会组织的学术培训;

4.获得专委会对单位/个人会员相关工作的支持;

5.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向专委会推荐会员;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专委会章程,维护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和专委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2.接受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和专委会领导,执行相关决议;

3.按时做好会员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按规定缴纳会费;

4.认真完成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和专委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5.积极参加专委会的有关活动。

四、申请审核流程

(二)资格初审:由专委会筹备单位审核资格条件;

(三)确定资格:根据专委会工作需要,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个人进行筛选,确定单位/个人会员名单;

(四)通知反馈:向单位/个人会员单位发送确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老师 13199538060

徐老师 13613605778

联系电话:0451- 53616456 (办公及自动传真)

申请链接:
https://www.wjx.cn/vm/t2FA26o.aspx#

附件:

1.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生育保险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生育保险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生育保险专业委员会(筹)

2025年4月10日

来源: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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